公示(DSA)环境影响报告表8
发布时间:
2021-01-26 00:00
表7 保护目标与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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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特点,本项目评价范围为:DSA机房实体防护墙体外50米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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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目标 根据本项目工作场所的平面布局和周围的外环境关系确定本项目环境保护目标为DSA机房辐射工作人员、医院其他工作人员和周围公众以及50m范围内的敏感目标等。 表7-1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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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标准 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保护标准如下。 1、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 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 (2)声环境质量 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 (2)废水排放标准 废水排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医疗废水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 (3)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运营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3、剂量约束 (1)职业照射:对任何工作人员,由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综合照射所致的个人总有效剂量不超过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平均)20mSv。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500mSv。评价要求按上述标准限值的1/4作为本项目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限值,即5mSv/a;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剂量管理限值为125mSv。 (2)公众照射:实践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年有效剂量1mSv。评价要求按上述标准限值的1/10作为本项目公众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限值,即0.1mSv/a。 4、工作场所周围剂量率 放射工作场所边界周围剂量率控制水平参照《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有关规定,本项目医用射线装置使用场所距离机房屏蔽体外表面30cm外,周围辐射剂量率应满足:控制目标值不大于2.5μSv/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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